在“财贸”系列产品中,没有专门处理赠品的模块,一些用户反映不好处理这类业务,我们现就这个问题进行以下的探讨。
“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如以买微波炉标价500元(实际价值480元)赠送餐具赠品不标价(实际价值20元)为例,赠送餐具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微波炉,其实餐具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微波炉的售价之中。而?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无偿赠送按税法的规定是视同销售行为,对赠品要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要正确判断自己的业务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在发货环节:
1、如果是商业促销行为,建议对赠品也做销售处理,将其价值从主货物中剥离出来,以免重复纳税;
2、如果实在需要将赠品处理为只有数量,没有金额的情形,可以与其他商品的销售一起做(系统不处理单独一条无金额的销售单),单价为“0”即可,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可能被要求补交增值税;
3、如果无法与其他商品录在同一单据中,还可以通过“其他出库单”处理,但缺点是无法直接关联往来单位,同时还要涉及补税的问题。(可以导出报表后,在exell中进行操作,比如过滤往来单位等等)
在进货环节:
1、进货成本——按正常的进货业务处理;
2、无进货成本——打开“录单配置”第7条“允许零成本出入库”,在进货单中只录入数量即可。
以上是我们的一点认识,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我所想到的问题:
发货环节:
1、会计做账是以发票为依据的,如果将物品赠送给他人,那么我想销货发票上必然会隐藏赠品的销售额,那么企业本身在做销售账时,如果按照此发票做账,则会出现重复计税的问题,但是如果对赠品也做销售,那么和销货发票则不一致。反过来讲,如果我们要求和发票一致的话,购货方显然会明白来龙去脉。
2、同意,是要补做交纳增值税的分录。
3、其他出库单是处理非销售业务的存货发出业务,如果自己做明细,做进项税转出是否可以?这样是否也要求按照销售价格计税?
进货环节:
会计做账是以发票为依据的,如果按照正常的业务处理,考虑是否涉及进项税的问题?按照税法要求,企业获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果构成企业销售成本的,是不允许计提任何摊销或成本的,如果企业获增业务较多,可能要求补交所得税。我的想法是,能不能在获赠时作备查账,期末做报溢?
分析:与赠送业务直接相关联的是税收,所以,企业一般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赠送业务是比较科学的,如果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会使得企业税收成本增加。因此,既简便操作又符合税收筹划的设计方案会受到用户的欢迎。
我的一点看法,谢谢。
我们讨论的是处理业务的思路,没有想到那么细致,我再来谈谈我的看法:
发货环节:
1、赠品不列入发票之中:发票的具体开法是可以灵活的,比如可以直接写成“微波炉及盘子”,就可以了;如果情非得已,只能写“微波炉”,在自己进行帐务处理时可以调整(前提是有详尽的、能被税务机关认可的促销活动方案);
2、进项税在帐务中另行处理;计税价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比如现行的参考价、成本加利润率等等;
进货环节:
你的说法更印证了一点:所谓的“获赠”最好还是有发票、有金额,否则成本不能摊消,赠送时视同销售,不划算。“报溢”的做法没有什么实质差别啊,只不过集中在期末,我不是很理解,而且,备查帐相对来说会更耗费精力。
很感谢你的意见,不同的企业,具体处理方法可能只有自己去选择了,我们可以提供的只是一些参考。聪明的财务人员应该知道如何去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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